xuexixuexi
2009年1月14日 |
北京注协设置的障碍非常多,转所居然要注师的档案关系,而且档案关系规定的非常死,里面居然由他们规定是不是规范,你说档案关系都是几十年前的,再这上面设置障碍,不是难为人吗? |
zsmrylzx
2009年1月7日 |
本转所规定,与以前的比,确实有所进步,但本人认为,进步太慢,本人认为,应当改转所审批制为转所备案制。一年只能转一次,更是不可取了! |
zsmrylzx
2009年1月7日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这是不是说,地方注协规定一年只能转一次,那么,就一年只能转一次? |
视野网友
2009年1月7日 |
比以前更人性化了。 |
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1月6日 |
真是在快人心呀,有些所(特别是老板是请人挂靠的那种)不让注会转所,要是转所的话,就人为设置障碍,要么迟迟不给办理,要么就是扣工资!........... |
视野网友
2009年1月5日 |
支持中注协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现在很多所都是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让转。这下好了,构建和谐注师行业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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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人
2009年1月5日 |
转所没有一年,可以再转所吗 |
shuai
2009年1月4日 |
希望对方注协安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执行,不要再人为设置障碍! |
xxb2004
2009年1月4日 |
还是一年只能转一次吗?规定好像没这样说。 |
马小玲
2009年1月1日 |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这样办完转所手续的在一年内还可转入其他所吗.我现在的所合并了,现在年检期间又不能办转所手续,万一事务所不经我同意就转过去了,我怎么才能人\证都离开合并后的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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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fujun
2009年1月1日 |
现在有些所很是过分,不让注师动。这下进步了,有时间限制了。 |
雪饮狼
2009年1月1日 |
好 |
视野网友
2009年1月1日 |
越来越合理了 |
视野网友
2008年12月31日 |
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