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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1]4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1
实施时间: 2011-4-2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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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2011缴费年度(2011年7月-2012年6月)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一)2010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57元(下称“社平工资”)。其60%为2014.20元,300%为10071元。
  (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下称“最低工资”)。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应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
  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业职工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0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0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4.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5.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自欠缴之日起(即费款所属期的次月6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1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①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HTTP://WWW.XM-L-TAX.GOV.CN)。
  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②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6月23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1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年度申报结束后(即6月24日起),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1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管征局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0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市财政工资办统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年度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1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1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的准确送达,单位经办人员和独立参保个人应确保其填报的经营地址和电话信息准确有效。
  (1)参保单位的单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2)独立个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略)
  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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