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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1-4
实施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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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国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各区财政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在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应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换发按《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规定制作的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原有证件上的证件编号、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可享受但未享受“财税[2010]84号”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人员:本市劳动者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来厦务工人员符合领证条件的到暂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或换发2011年新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财税[2010]84号”减免税条件的人员经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经相应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在企业吸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但失业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只有换取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的,税务机关方可按规定要求受理减免税申请,跨年度继续办理减免税申请的须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二、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按每户每月667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纳税款小于抵扣限额的,扣减不足部分年度内可跨月抵扣,但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
  三、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经请示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我省税款抵扣限额延续原标准,即按财税[2010]84号规定的“定额标准”幅度内上浮20%,每人每年4800元。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按当月安置就业人数每人月定额400元,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预核定减免税总额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
  四、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人员的证书凭证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资格认定,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第一、二条规定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预核定减免税所属时间;并根据企业与符合减免税失业人员申请,在“预核定减免税所属时间”下方,注明“实际减免税所属时间”。符合就业优惠政策人员累计实际可享受税收优惠期,以36个月为限。
  五、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于自主创业的预核定减免,按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可一次性审批,即一次性预核定减免三年或实际剩余可减免税期限;对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预核定减免,以一个纳税年度为限,年度后10日内根据企业提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与《XX年度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情况表》,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据此清算实际减免地方税费总额,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XX年度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情况表》审核完毕,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征且减免地方税费后有剩余减免额度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将确认后表格中的一联由企业转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同时将所有符合财税[2010]84号规定减免税企业明细减免数据汇总上报市地税局法规处,法规处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征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减免信息,转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备案,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2.《XX年度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情况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相关附件:
XX年度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情况表.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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