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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10]8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4
实施时间: 2010-1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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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规定,现就此次政策调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上述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你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特此函告。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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