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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1]1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3
实施时间: 2001-5-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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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给已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为保证政策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应统一由市或县地方税务局机关税政科(股)负责审核办理。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示以此文提供的格式为准,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刷,省局不统一印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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