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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1]6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4
实施时间: 2001-12-4
失效时间: 2006-10-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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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是在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的基础上,围绕建立新型征纳关系、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更加突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全年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开展。根据今年的征管情况及特点,现将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源监控基础工作。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在市局的统一要求下,通过各区县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建立新型征纳关系尚有不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在某些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特别是一些纳税信息可信度不够高,制约着税源监控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源监控的各项基础工作,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善于发现计算机大系统运行与征管工作衔接的具体问题并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为了全面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各单位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要注意克服片面追求收入指标的倾向,密切监控收入,各单位在11月至12月发生的大额入库、退库,一定要先与市局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同时通过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做好明年税收计划的预测和分析,提高收入的计划水平和监控水平。
  二、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为建立新型征纳关系的实破口,下大力量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培训、辅导。首先,各单位要突出抓好对基层税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工作;其次,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不组织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业务政策培训,不为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提供场所,但要通过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引进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鼓励纳税人参加中介机构的政策培训,为顺利开展年度汇算清缴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宣传中有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全市推广。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中介代理工作。首先,各单位应按市局统一确定的中介机构名单,要求中介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对在本辖区内开展代理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建立备案制,以便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其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局扩大中介代理范围和规范中介代理质量的有关文件精神,对须经中介代理审核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的申报时,要求必须附送市局统一规定格式的中介审核报告,对不按要求附送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将转入税务检查。
  四、稳定推进定额定率征管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定额定率征收工作精神,进一步对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做好定额定率征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特别要做好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的定额定率征收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在工作中严禁不进行认真鉴定或简单“一刀切”的错误做法,对纳税人和基层的意见、建议要注意分析、收集、反馈,利用汇算清缴的有利时机,消灭此项工作的“死角”。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其他要求与管理,按《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规定执行。市局将适时召开汇算清缴阶段性汇报会并随时深入区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单位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进度和情况,指导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6]4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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