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1]59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9
实施时间: 2001-11-29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市规发[2001]859号)文件所确认的单位(文件附后),其他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经认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之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三、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凡改制后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必须与所进入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分开核算,不进行独立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宜,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工商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具体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规委的确认名单(市规发[2001]859号)。
  2.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以确认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此为依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略)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按照《文件目录》第二条第三十九项执行: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6]4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被转发文件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皖国税函[2001] 2001/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 桂地税发[2001] 2001/1/1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 陕劳社发[2001] 2001/9/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 京国税[2000]81 2000/4/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 京国税发[2002] 2002/6/2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 渝地税发[2000] 2000/6/12
关于《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 财协字[2000]13 20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