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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30
实施时间: 2010-10-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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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快递业务从形式上与交通运输业务、代理业务容易混淆,为规范营业税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的规定,经研究,对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快递业务范围在上级未明确之前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快递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从事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已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二)上述快递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符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邮政行业标准的快递服务。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将不定期与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厦门市办事处提供的快递企业名录进行核对。
  三、本公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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