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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1-1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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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四、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六、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七、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八、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确 认
  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计 量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1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后续支出
  14.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摊 销
  15.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减 值
  16.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l)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7.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处置和报废
  18.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9.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20.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1.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披 露
  2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3.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准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衔接办法
  2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 则
  25.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企业会计准则 ——借款费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
  (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 认
  4.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12.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暂停资本化
  14.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停止资本化
  15.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16.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7.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披 露
  1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
  (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衔接办法
  1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借款费用,所采用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 则
  2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定 义
  3.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3)不可撤销租赁,指只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
  ①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②经出租人同意;
  ③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④承租人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5.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8.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9.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上述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10.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1.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12.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1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5.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16.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17.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8.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9.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20.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1.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2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23.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4.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25.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6.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27.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8.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3)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29.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30.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1.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32.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3.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34.出租人应当披露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
  35.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4条至第7条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6.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同时根据本准则第8条至第14条、第20条至第27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并根据本准则第16条至第18条、第29条至第33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8.承租人和出租人除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第19条、第28条和第34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做出披露。
  衔接办法
  3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 则
  4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企业会计准则 ——现金流量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6.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收到的税费返还;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各项税费;
  (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9.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0.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12.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3.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14.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并单独列示。
  15.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应扣除因购买或处置取得或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示。
  16.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1)购买或处置价格;
  (2)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3)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
  (4)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
  17.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项目归类有其特殊性。企业在编制本表时,前述现金流量项目归类不适用的,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8.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
  (2)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
  (5)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7)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19.保险企业的与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有关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20.现金流量表应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
  21.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金融企业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
  (2)活期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3)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
  (6)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22.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23.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
  24.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时,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取得:
  (1)企业的会计记录;
  (2)根据以下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①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②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③其现金影响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项目。
  25.企业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产损失准备;
  (2)固定资产折旧;
  (3)无形资产摊销;
  (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待摊费用;
  (6)预提费用;
  (7)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8)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9)财务费用;
  (10)投资损益;
  (11)递延税款;
  (12)存货;
  (13)经营性应收项目;
  (14)经营性应付项目。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26.对于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购置资产等。
  附 则
  27.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现金流量表参考格式(略)
  附件五: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 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 露
  14.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 则
  17.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六: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7.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规定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准则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投资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的处置
  25.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披 露
  26.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衔接办法
  27.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附 则
  28.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七: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估计变更
  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会计差错更正
  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2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附 则
  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八: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 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7.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 露
  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 则
  1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15]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2-16
实施时间:2015-2-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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