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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执行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5]9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9
实施时间: 2005-5-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1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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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人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的执行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5月19日,对2004年5月19日以前签订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不需再层报总局审批。
  二、取消对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及境内机构、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许可)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后,请各地对该项工作制订严谨可行的后续管理办法,加强与国税局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建立台帐,严格控管,并加强对境内受让企业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实施反避税调查,防止税款流失。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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