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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财政行政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京财行[2001]150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8-16
实施时间: 2001-8-1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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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财行(200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使我市财政行政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市级专款)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市级专款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项目专款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款是指市级财政补助区(县)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武装部及财税审等部门的项目专款,以及区县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条 项目专款使用范围
  项目专款使用范围,专项用于装备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技术装备、其他设备等)、设施维修、业务和办案经费补助专款。
  第三条 项目管理
  市级补助项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协议书。
  1、项目申报
  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发展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一年一报的办法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也可以根据本区县事业发展规划报三年计划实施方案,资金分年度安排,项目分步实施。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年的3月底前,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单项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附单项报告),将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财政局。
  2、项目审批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建立项目库,在当年预算执行中,本着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筛选,组织有关部门评估论证,确定项目,批复项目计划,安排项目资金并与区县财政部门签定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一式两份,市、区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3、项目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接到市级财政的批复和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落实市级资金并足额匹配资金,不得改变项目计划内容和挪用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管理和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建设按时完成。
  4、项目检查和项目验收
  项目执行中,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区县项目实施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财政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县财政部门在对当年安排项目全部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 奖励与惩罚
  市级财政行政政法补助专款,主要是为支持区县基层建设,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在资金使用上要发挥资金导向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市财政对验收不合格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减少支持力度;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要限期完成,限期内不能完成的区县不再支持;验收合格的区县,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挪用资金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收回补助专款,同时发出通报批评。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由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负责解释。
             编号: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行政政法补助专款)
           协议书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甲方: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乙方:     区(县)财政局
                                                 单位: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预算科目: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建设内容 单位 数量 金额合计 市级补助 区县配套 其他
1.交通工具          
其中:汽车             
2.刑侦设备   台件          
3.通讯设备   台件          
4.其他设备   台件          
5.维修用房   平方米          
6.办案经费补助            
7.业务费补助             
8.其他经费补助            
9            
总计                  
责任: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甲方应在签订协议后,及时落实市级补助资金,由于甲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将资金(包括配套资金)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利收回资金。
  4、甲方负责对项目的审批和项目的检查验收;乙方负责项目的督促实施和项目总结。
  5、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项目完成验收后失效。甲已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乙方如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应报经甲方同意,否则应视为无效。
甲方:              乙方: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签章)    区县财政局(签章)
责任人:             责任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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