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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农[2001]12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7-19
实施时间: 2001-7-19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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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绿化造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化造林资金指市级安排的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第三条 市绿化造林资金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绿化造林工程。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级绿化造林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绿化工程;
  2、郊区城镇绿化美化工程;
  3、中央和市级单位的义务植树补助,中央安排的市级项目的配套工程;
  4、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其它。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由区县财政局会同绿化办(林业局)按市政府批准的绿化规划安排年度工程计划,编制当年绿化造林资金预算,并纳入支农资金项目库管理。于每年9月30日前由区县财政局、绿化办(林业局),将下一年度的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情况联合上报市财政局、首绿办(市林业局)。
  第六条 市级绿化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建设人、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先拨付补助资金的80%,工程竣工后,市财政局根据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对合格工程,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绿化办(林业局)要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对市里安排的绿化工程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4月30日、10月20日之前分别报市财政局、首绿办(市林业局)。
  第九条 市级绿化造林工程竣工后,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市级绿化工程如出现资金被挪用、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市财政收回违纪资金,限期改正,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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