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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协[2001]127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7-13
实施时间: 2001-7-13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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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充分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及结构情况,以规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管理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将本所在同城及异地设立的分所情况填列下表,于8月10日前上报北京注协注册部。

序号
总所名称 分所名称 分所地址 邮政编码 分所负责人 分所联系电话 批准设立
分所日期
                           
                             
               
注:表格不够可自行延长。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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