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5]52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6
实施时间: 2005-7-1
失效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9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根据省局下发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3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个体税收的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决定对现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办法和定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完善个体定额核定办法
  1、加强对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税务分局要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的超定额开票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足额补缴税款。同时,简化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审批手续。各税务分局对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可按国税局核定的定额直接确定并建立台帐,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2、加强定额核定管理。对新办纯地税个体双定户直接按“三等九级”定额标准进行核定,纳税人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分局根据其申请进行实地核实,确实不符的,再按定额重新核定程序办理。
  3、严格控制系数调减幅度。对纯地税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和调整时,系数调减幅度一般控制在30%以内,高于30%的由税务分局进行实地核实,并提出书面说明随同有关资料上报。
  4、严格控制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发票供应。对在起征点以下但确有需要购买发票的纯地税个体工商户,应由其提出申请,并经税务分局实地核实其经营情况后,限量供应发票。
  5、加强对超定额的管理。纳税人每月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超过月定额的,应按规定全额补缴税款;对连续三个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其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税务分局应在次月起上调定额。
  6、加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起征点提高后,各税务分局除加强对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外,同时要加强对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要经常进行行业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实际经营、发票使用等情况,对实际经营额与现有定额不符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缩小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
  二、调整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标准
  1、由于本市从事沐浴业、婚纱摄影业的个体工商户增长较快,部分经营者实际经营额已经超出了原定额核定标准的最高范围,所以将“沐浴业”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中分离出来,与“服务业—婚纱摄影”合并,并对一等一级、一等二级的定额标准进行调高,使其更符合实际需要。
  2、“三等九级”定额核定标准中“服务业—旅店业”的定额标准与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情况相比偏高,导致在定额核定时定额调整系数偏大,所以对该行业“床位数”的定额标准进行下调。
  3、鉴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纯地税个体工商户,已免征营业税,其总体税负有较大下降,所以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暂不作调整,维持现状。对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纯地税个体工商户,经过合理测算,对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4、关于个体双定户运输业的征税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标准仍按市局《关于调整运输业征税定额的通知》(浙嘉地税征[2003]168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省局提出“三个三”的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精心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耐心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宣传工作,确保本次个体定额调整工作平稳落实。
  2、各税务分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相关纯地税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有关调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云国税发[2004] 2004/3/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 冀地税函[2004] 2004/3/23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浙嘉地税征[200 2006/7/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 皖国税函[2004] 2004/2/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鄂国税发[2005] 2005/4/15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 湖国税征[2003] 2003/9/22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个体税收征管 浙嘉地税征[200 2006/4/2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 黑国税函[2003] 2003/9/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 200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