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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运输业征税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3]16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0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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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经研究,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运输业征税定额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告知市局。
  运输业双定户按新定额标准征税后,其运输劳务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按开票金额征税,定期定额税款不再重复征收;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减去开票金额后的余额征税。原定额加发票全额征收方法停止执行。
  附件:运输业定额及带征率核定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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