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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邮寄纳税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2]13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
实施时间: 2002-11-1
失效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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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
  为了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便、快速申报纳税(包括有关纳税资料),推进市本级地税征管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精神,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推行纳税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工作。现将《嘉兴市邮寄纳税申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年内有关推行工作明确如下:
  一、年内推行的范围:第一征管局新丰办税服务站、第二征管局新塍办税服务站范围内的所有能够符合邮寄申报要求的纳税人。
  对其他基层办税服务站和市区范围内有条件的纳税人,由各征管局视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年内实现邮寄申报办法。
  二、实行邮寄申报后,申报纳税地点统一集中到各征管局的办税大厅,各征管局基层办税服务站不再承担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征收开票工作职责,但门征开票征收业务暂时保留。
  三、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指定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分行。具体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要求:第一征管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指定市农行营业部或其他支行营业部及下属分理处;第二征管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指定秀洲区支行营业部及下属分理处。对尚未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纳税人,应积极动员其抓紧办理。已在上述指定单位中设立基本帐户的,可不再另行设立税款预储帐户,该基本帐户也可作税款预储帐户,但必须经纳税人书面同意。嘉兴港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其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指定单位,由第三征管局自行确定。
  四、征管局涉税文书窗口受理纳税人邮寄申报申请后,由征收计会科负责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下发《核准邮寄申报纳税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通知书及时传递给管理一科,由管理一科做好邮寄申报的认定录入工作。
  五、对确定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详细做好邮寄申报前的辅导工作,以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在推行过程中,发现申报质量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应进行再次辅导;对普遍性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六、邮寄申报的邮资。经与邮政部门商定每件(包括回寄件)邮资为9元。纳税人使用上行信封,向税务机关邮寄有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使用下行信封,向纳税人回寄完税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回执联。
  七、其他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今年推行以邮寄申报方式办理纳税事项,是根据省地税局总体工作安排的要求而推出的一项新的工作,这也是市局今年深化征管改革的中心工作之一,因此,各征管局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全力以赴的完成今年的推行工作,为下一步的全面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服务窗口的设置,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实行邮寄申报后,各征管局的办税大厅应增设申报征收(邮寄)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同时相应调减申报征收(企业)窗口。各征管局对申报征收(企业)窗口以及基层办税服务站职能调整后,现有工作人员多于岗位设置要求的,应相应充实到征管局的其他科室。
  (三)做好实行邮寄纳税申报的宣传和总结完善工作。各征管局要向纳税人宣传实行邮寄申报的必要性和优点,实行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的方式。同时要不断总结和完善邮寄申报办法,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嘉兴市邮寄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便、快速申报纳税(包括有关纳税资料),推进市本级地税征管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精神,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寄纳税申报,简称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除可以直接上门申报外,也可以按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当期纳税申报资料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税务机关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凡实行查帐征收(含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
  (一)当期各类地方税(费)纳税申报表;
  (二)当期财务会计报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含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源状况月报表、有关纳税人需报送的18项财务指标表)。
  第五条 邮寄申报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邮寄申报条件的,制作并下发《核准邮寄申报纳税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岗位做好邮寄申报的认定录入工作;
  (三)纳税人与地税机关、邮政部门签订《邮寄纳税申报协议》后,向邮政部门购置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即可按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实行邮寄申报纳税。
  (四)税务机关负责对首次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邮寄申报前的辅导。
  第六条 邮寄申报的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装入统一规定的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按协议规定方式交上门收寄的邮政人员或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二)邮政部门在收到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后,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在邮件上盖具邮戳,并向纳税人开具收据。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人员在审核的基础上,将有关纳税资料数据输入征收系统,通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税款划转缴库手续。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差错的,应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
  (五)完税凭证和有关报表、资料的回执联由主管税务机关装入回寄信封寄回纳税人。
  第七条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八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缓缴税款等涉税申请仍需上门办理。
  第九条 实行邮寄申报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包括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至法定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税款预储帐户中没有足够的存款余额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其他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邮寄过程中,由于邮政部门的原因发生丢失、拖延等情况而导致纳税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的,按协议规定由邮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邮寄纳税申报协议》文本格式
  邮寄纳税申报协议
  甲方(主管税务机关):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征管局
  乙方(邮政部门):嘉兴市邮政局
  丙方(纳税人):
  为了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便、快速申报纳税(包括有关纳税资料),推进市本级地税征管改革进程,根据《嘉兴市邮寄纳税申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
  1、甲方对首次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辅导。
  2、甲方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申报征收(邮寄)”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签收乙方投交的纳税申报专递,清点数量,并办好交接手续。
  3、甲方在审核申报资料时,发现有误的,应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
  4、甲方收到乙方投送来的丙方申报专递后,一般在当月15日前办妥征收手续,甲方将税单套封后,通知乙方投送丙方。
  二、乙方: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向丙方提供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按每件(含回寄件)9元向丙方收取邮资。邮资标准如有调整,则另行协商确定。
  2、乙方应按与丙方约定的时间上门服务,临时接到丙方上门服务电话时,应在24小时内上门办妥,并办理交接手续。
  3、乙方收到丙方的申报专递后,应在专递封面加盖收寄局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并保证在24小时内将申报专递送到甲方指定接收地点。若遇双休日,可在下周一送交,遇五一节和国庆节可以顺延七天送交。送交时,由乙方填写交接清单,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4、乙方收到甲方税单(回寄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上述第3点的时限)投送给丙方,上门收取及投送上门均须办理交接手续。
  5、因乙方原因造成申报纳税专递邮件丢失、损毁时,按《邮政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乙方拖延投递等情况而导致纳税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丙方:
  1、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分行营业部或秀洲区支行(以下称金融部门)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或基本帐户。
  2、丙方对金融部门按照税票全额扣税(费)款和各项基金等,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
  3、丙方必须统一使用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加盖纳税编码章。
  4、丙方必须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甲方办理纳税申报,若逾期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5、丙方可以与乙方约定上门(丙方财务部门)服务日期和时间,但必须在约定时间前封妥申报资料,尽量减少乙方上门服务等候时间;丙方也可以在规定申报时限内,临时电话通知乙方上门服务。
  6、丙方应在纳税期限内,在税款预储账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缴税(费)款和各项基金的资金,若存款不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丙方(盖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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