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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1]3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0
实施时间: 2001-1-20
失效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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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1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仅限于县(区)以上政府发文确定的骨干企业、优势工程企业,并报经市地税局核准后,暂允许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的余额,按浙嘉地税二[1999]162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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