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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瓶三轮车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0]26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2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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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管分局、稽查局:
  经调查测算,现将个体(含挂靠、承包、租赁)电瓶三轮车的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明确如下:
  月定额      2000元/辆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2%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别在定额的基础上计算征收。
  产权属单位所有的电瓶三轮车,其营运收入属货物销售的延伸,属混合销售行为,应由单位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上述定额及带征率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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