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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0]15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9
实施时间: 2000-6-19
失效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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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在100万(含100万)以下的,企业报送主管分局初审后上报,由市地税局下达审核确认书;超过100万的,由主管分局上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由省局下达审核确认书。
  2、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技术开发费的申报、审核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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