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金地税征[2006]6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5
实施时间: 2006-6-15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8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金华市本级实际,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提出具体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浙财税政[2006]8号文件规定,我省的再就业企业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2006年1月1日后核准享受再就业定额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市地税局按国税发[200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确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预减免税总额,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超过预减免总额的税款必须及时缴纳。
  二、依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济实体),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原件、复印件;
  (3)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依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减免8000元,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根据财税[2005]186号《通知》要求,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表》、《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对个体经营户的减免,实行按定税营业额扣除的办法。将减免税额换算成相应行业的营业额,对年定税营业税额超出减免税营业额的,扣除减免税营业额后,另行定额,使用发票的部分按规定征税;年定税营业额不足减免税营业额的,不足部分税款,由按发票征收的部分税款补足。对按发票征收的税款,可采用先补足减免税额后征税的办法,也可采取先全额征收税款,年未由个体户书面申请退税的办法操作。
  (3)原减免税定额发票,自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各税务分局要及时收缴,并送交市局征管处销毁。
  (4)各税务分局要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双定户定额审批程序,由分局上报市局征管处审定。并分户登记在册,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0]25 2000/9/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 京国税发[2003] 2003/10/24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2017/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 京国税发[2002] 2002/8/1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函[2006]19 2006/8/2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渝国税发[2006] 2006/4/2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浙财税政[2010] 2010/7/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 宁地税发[2007] 2007/6/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 京国税发[2001] 2001/3/2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津国税所[2003] 200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