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税[费]公告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征[2005]4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0
实施时间: 2005-5-20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3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有关处(室)、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省局浙地税发[2005]2号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规定,为规范公告行为,确保我市欠税公告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切实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的领导。欠税公告是清缴欠税工作的重要补充手段,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和组织,确保欠税公告的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2、公告的欠税(费)对象及及公告权限:
  (1)企业或单位欠税在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欠税在10万元以上,且养老、医疗、工伤、女工生育、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费也有欠缴的,应一并列明,由金华市局公告;
  (2)企业或单位欠税在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欠税在10万元以下,且有欠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县税务局在各办税服务厅及财税网站上公告。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3、加强数据审核,确保公告信息的准确性。公告的欠税、费信息,须经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逐户核实,计财部门核对,无误后列出名单,由征管、规费部门正式行文。
  4、做好欠税企业名单上报工作。应由省局公告的,各市、县局自行按规定表式(详见附件)以局函的形式上报省局,市本级企业由稽查局和各税务分局报征管处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局;应由金华市局公告的,企业或单位欠税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欠税在7月5日和元月5日前按规定表式(详见附件)以局函的形式上报金华市局征管处;由市、县局在各办税服务厅和财税网站上公告的欠税名单,须经各市、县局领导审批后公告。
  上报金华市局公告的名单,要求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5、公告的媒体。金华市局的欠税(费)公告在金华财税网(外网)、《金华日报》或《浙中新报》、《金华晚报》上进行公告。
  6、各县(市)局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国税协作机制,将欠税公告工作纳入地、国税协作范畴,努力实现共同公告,提高欠税公告工作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金华市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
  1.企业或单位欠缴税(费)清单(略)
  2.个体工商户欠缴税(费)清单(略)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缴税(费)清单(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