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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2]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8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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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根据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将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促销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以及经地税机关审查,符合坏帐损失核销条件的应收帐款清欠优惠(应收帐款与实收帐款的差额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为鼓励经销商尽早付款、多销产品,支付给经销商的现金返利,在取得经销商出具的由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后,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根据经销商的销售业绩,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给经销商(即实物返利),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具体可参照增值税对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的确定办法。
  4、企业将外购的商品赠送给经销商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但必须提供能证明真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5、经销商取得的以上收入,都应在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支付给非雇员的佣金,必须凭其提供的合法凭证(劳务发票)才能在规定的额度内税前扣除,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支付给本企业雇员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的费用,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暂按50%、20%、30%掌握,并分别按有关工资、费用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各征管分局一律采用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预征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8%。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依法分包或转包(含挂靠企业)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的0.8%个人所得税。
  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不能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正确计算扣缴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各征管分局可以按营业收入0.2%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2002年4月1日起,所得税征收改按金地税政[20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残疾人员、烈属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经研究,市本级残疾人员、烈属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暂按以下标准掌握:

六类残疾标准

 

烈属

减征

幅度

视力

听力

智力

肢体

精神

言语

 

1

 

一级盲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100%

 

2

 

二级盲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80%

 

3

一级低

视力

 

三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父母、

配偶

 

60%

 

4

二级低

视力

 

四级

 

四级

 

三级

 

 

 

四级

 

子女

 

30%

  2、残疾人员、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一年一批(当年3月31日前),申请减免的个人须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交《残疾人员、烈属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审批表》(附后)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残疾人员、烈属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预计当年收入(元)

 

 

劳动所得项目

 

申请减免额(元)

(幅度)

 

 

申请减免期限

 

残疾人员等级

(或与烈士家庭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

减免

理由

 

 

 

征管

分局

审核

意见

 

 

 

 

 

 

 

 

(签章)

      

 

 

市地

税局

审批

意见

 

 

 

 

 

 

 

 

           (签章)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三、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全部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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