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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2]4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4
实施时间: 2002-4-4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19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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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征管现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征管局结合2001年度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年检工作,应对辖区内的涉外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涉外企业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应立即停止征收。
  二、根据金政办发[1996]118号、金政办[1996]4号文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兵役义务费,在中方分得的利润中列支。外商独资企业不征收兵役义务费。
  三、各征管局应确定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征收大厅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工作,应设有固定的窗口专门受理涉外税收业务。
  四、各征管局将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窗口及人员名单在4月10前报市局税政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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