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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7]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4
实施时间: 2007-1-4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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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规范所得税征管,保持所得税收入可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在季度预缴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的行为。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程序辅导,并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二)按照省地税局要求,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各分局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根据分局实际,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让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为方便分局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制定了《税务分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览表》(见附件),各分局应按表中的时间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分局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对2006年度新办企业进行一次梳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做好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认定工作,杜绝漏管户。
  (五)各分局要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和非正常户的税收管理,严格按照金地税政[2005]66号文件对企业清算所得进行稽核,防止企业借注销名义偷逃税款。
  二、若干政策问题
  (一)为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符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6]8号)的企业申请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计算定额减免税的,市局暂授权各税务分局审批。
  (二)纳税人2006年度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为了便于计算,仍按浙地税函[2004]548号规定执行,即:
  1、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2、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实际取得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按上述第1款处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将借入的资金又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按规定结算利息,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资金使用单位凭对方单位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票据,按本文件若干政策问题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有关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人均每月960元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2、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18号)规定,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统一按实际发放数执行,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规定扣除限额以内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不包括以前年度已税前计提在当年发放的部分。
  3、企业发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仍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年度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
  4、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87号),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1、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按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2、市区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规划中的三环线以内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位于规划中三环线以外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按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并按视同销售价格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六)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七)根据浙国税流[2006]48号浙地税函[2006]491号等文件,2006年10月1日起,福利企业取消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改按成本加计扣除方法。即试点后可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数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福利企业在其年度纳税申报时,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部分,填报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允许加计扣除额”中,并不得使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附件:《税务分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览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相关附件:
附:《税务分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览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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