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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2]9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3
实施时间: 2002-7-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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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制度,市局制定了《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征管局在2002年7月31日前必须对确定的首批高收入人员(名单附后)建立纸质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待TF2000个人所得税个人登记管理功能完善后,将高收入人员资料录入计算机,实行微机管理。
  三、各征管局要积极探索对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并做好对高收入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有关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的高收入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高收入人员名单。高收入人员离开金华市区,不再在金华市区取得应税收入,必须及时报告主管地税征管局,并在离开前10日内结清应缴税款。
  第三条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地税征管局。高收入人员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高收入人员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高收入人员不论当月有无取得应税收入,取得的应税收入是多少,都必须在次月七日内向地税征管局办理纳税申报。
  高收入人员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划、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五条 高收入人员可以由本人或授权他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有上门申报、邮寄申报、互联网电子申报,高收入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确定后一般一年内不得改变。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六条 高收入人员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地税征管局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高收入人员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地方税务局转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高收入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纳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必须按地税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局稽查局依法对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高收入人员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九条 各征管局应对高收入人员建立纳税档案(表格附后),并经常进行辅导,及时通报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帮助解答疑难问题,指导高收入人员准确计算应缴税款和熟悉申报程序。
  第十条 高收入人员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地税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高收入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偷税抗税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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