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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5]5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8
实施时间: 2005-6-28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2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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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费、基金减免审批事项的管理,现将省局制订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分局审批。五类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员7人以下)的税收减免;残疾人、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
  (二)市局审批。除上述第1条规定外,其他减免税、费、基金审批事项由市局审批,各分局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1、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减免类型,依据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一窗式”服务业务重组的通知》(金市地税征[2004]114号)要求,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2、减免申请必须按期提出,超过规定受理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3、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申请批准与否均应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税务分局受理
  1、税务分局在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1)减免税(费)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减免税(费)政策规定;
  (2)填报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
  (3)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各税务分局要指定相关科室,对纳税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税务分局对每户纳税人的减免税(费)及涉税(费)审批事项申请,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并在市局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资料上报市局审批,附送书面汇总表;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经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由分局告知纳税人,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3、除特殊规定外,减免申请均由各税务分局受理,市局不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减免申请。
  (三)市局审批。
  1、市局税政处、规费处对各税务分局上报的减免税(费)及涉税(费)审批材料进行归类、整理,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清晰;并应抽查一部分单位,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拟出初步意见,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市局成立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监察、税政、规费、征管、计财、稽查、法制等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组成。
  3、市局审批减免税必须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参加人员不能少于减免税领导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减免税批复和请示由局长签发。税政处和规费处对研究讨论的结果要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4、市局在审批、审核、核准减免项目时必须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批复,同时以文件或申请表形式下发至各分局,各分局对同意或不同意减免的项目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5、各税务分局收到市局批复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至申请人。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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