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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规费[2004]7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
实施时间: 2004-6-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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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管理,根据省地税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30号)精神,结合市区经济发展实际状况,经研究,现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集标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新办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对交通运输业的联运业务、建筑业的分包或转包业务、保险业的初保分保业务以及旅游业有其他团队参与接团的业务,其营业收入、保费收入的认定,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5、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随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入库。
  6、对代开发票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其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开具发票时随营业税同时扣缴。
  7、对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相应免征。
  二、减免条件
  1、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的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国有粮食流通企业可以给予免征照顾。
  2、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优势工业企业给予减征50%的照顾。
  3、以销售钢材、水泥、煤炭、汽车、摩托车、家电、电脑、农机和农资等商品为主的商业企业应征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减征70%,10000元以下的减征50%。
  4、从事外贸出口的商业企业给予减征70%的照顾。
  5、上年度亏损额达到资本金20%以上,且累计亏损额达资本金50%以上的严重亏损企业给予减征70%的照顾;累计亏损额达资本金50%以上的亏损企业可以给予减征50%的照顾。
  6、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以给予减征30%-50%的照顾。
  7、一个单位同时满足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条件的,从高享受优惠。
  8、拖欠社会保险费或养老保险扩面未达到规定的企业、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的企业、企业类别为C类的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应征额在1000元以下的企业,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照顾。
  三、减免程序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征前减免的方式,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6月1日-6月30日之间,向各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按金市地税政[2001]15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批。
  2、申请减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应在“减免理由”一栏中填入相应减免条件的内容;
  (2)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鉴定证明;
  (3)三废企业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
  (4)财务报表。
  应征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单位除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应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鉴定证明、亏损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之外,只需提供以上第(1)项材料。
  3、各分局严格按照金市地税政[2001]150号文件审核企业报送的申请减免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按应征金额是否达到30000元进行分类,并以文件形式于7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汇总表见附件),同时录入TF2000,做好一级批复,TF2000中的所有项目必须录入齐全。
  4、应征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申请,由市局在8月5日前完成减免审批并在TF2000中做好二级批复。应征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后由市局做好二级批复。
  四、要求
  从今年开始,市局将不再下达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任务,各分局应认真做好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工作,强化全程监控,加大催报催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要落实专人做好TF2000受理文书的录入、批复和附件汇总工作,确保数据正确,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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