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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规费[2004]7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7
实施时间: 2004-5-17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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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涉税处室、分局,各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方便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市区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外地驻金单位);原由市残联劳服机构征收的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今年开始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二、征收期限:每年6月1日-6月30日。
  三、征收程序
  1、税种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种认定工作由市地税局信息中心和各分局负责。已实行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由市地税局信息中心认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由各分局认定。在税种认定时,其纳税期限统一认定为“每年6月”,并在5月25日前完成。
  2、抵扣数录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数由市残联劳服处审核确认,各分局通过TF2000涉税文书系统操作,在文书受理-各项文书受理[1]中录入,其中文书类型选择“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申请项目中减免项目选择“地方基金其他减免”,预算级次选择县(市)级,减免类别选择“征前”,减免方式选择“减额度”,减免期限为“2004年01月01日-12月31日”。并在文书批复中进行批复操作,并在5月30日前完成。
  3、申报方式。
  (1)已实行网上申报各项税费的缴费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填报《综合通用申报表》,其中“申报计税金”栏按“本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填列,税率为1.5%(2003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单位为11700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和应缴数由市残联劳服处核定通知)。
  (2)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和逾期申报的单位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大厅申报缴纳。填报《综合通用申报表》,其中“申报计税金”栏按“本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填列,税率为1.5%(2003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单位为11700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和应缴数由市残联劳服处核定通知);并通过TF2000系统申报征收开票模块-申报管理-综合申报中申报,在输入申报计税金后,应点击“提取文书”提取单位可抵扣数,申报完成后,在开票管理--已申报开票中开票。
  四、缴款方式
  已在银行开立缴税(费)帐户,并签定过《委托扣款协议书》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后,实行银行自动扣款方式扣缴;未在银行开立缴税(费)帐户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后,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大厅用转帐支票或开立缴税(费)帐户并与地税、银行签定《委托扣款协议书》自动扣款方式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申报应纳费后,由指定银行进行扣款并开具税票;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申报应纳费并缴费后,由主管税务分局大厅开具税票。原《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停止使用,清理后统一上交市地税局计财处。
  五、几点要求
  1、各分局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对税种的认定和抵扣数的录入工作要求有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2、所有缴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征收期限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未申报、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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