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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双定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征[2005]7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5
实施时间: 2005-8-25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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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涉税处室:
  根据浙地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05年7月1日起统一提高到5000元。为扎实做好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双定户税收调整工作,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确保地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和不断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前提下的可持续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双定户税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苹
  副组长:何广飞、纪振华
  成员:潘顺钱、张宁、邹璇江、应小红、赵明山、詹锡根、胡学俊、徐桂兴。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
  组长:何广飞
  副组长:张宁、邹璇江
  成员:叶恒全、诸葛秀鸳、陈亚谊、孙广明、方刚、陈黎明、邵利航、张黎明。
  二、本次定额调整原则
  在本次双定户定额调整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定额调整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系数设定、综合税额评定、定期定额产生等环节都要做到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确保区域税负公平。
  2.客观公正原则。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布局以及商业、人居环境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地段等级、房屋租金、行业毛利率等项目的测算,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定额核定工作。
  3.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原则。本次调整要处理好发展第三产业与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关系,既要体现“扶持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又要反映出我市“三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促使“双定”税收收入在今后能有稳定的增长。
  4.鼓励建帐建证原则。双定业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规定建帐建证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双轨制运行,目前暂按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定期定额户核定的管理
  1.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定额+发票全额”模式征收。
  2.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起征点的判别标准: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以上年(期)定额与发票填开金额合计是否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下同)为识别基础,结合当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判断。识别的基础信息从[FTP-征管处-双定数据(测算用)]下载查询。
  3.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营户,经营过程中需要发票的,一般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税务登记证和被服务单位的证明,到主管税务分局开据。经营过程中确需自行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流水帐和发票台帐;(2)使用100元以下小面额定额发票;(3)一次用票量最多不超过2000元;(4)设有专门的发票领购保管人和保管箱。符合以上条件方可领用并自行填开发票。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预征地方税费,年后30日内由纳税户提出申请按期进行结算。
  4.达到起征点户的管理: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营户以及按平均计算连续6个月测算定额加发票填开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应纳入征税范围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定额调整和管理。
  四、定额核定程序
  定额核定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开展双定户基本信息调查。按基本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的要求采集相应数据。
  2.在“双定测算系统--基本信息采集--信息录入”中找出适用行业录入所采集的信息。
  3.按“双定测算系统--毛利率法定额测算”将采集到的经营面积、从业人数录入系统,测算出相应定额。
  4.由民评小组开展民主评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进行“重点综合评定”,确定定额:
  (1)营业额中大多数业务要填开发票的。对开票金额占测算定额70%以上的业户,核定定额部分不得低于10%;
  (2)实际租金与该地段单位租金相差悬殊,测算得出的定额畸高畸低的;
  (3)纳税人反映强烈且合理合法的;
  (4)纳税人有举报的;
  (5)民主评议小组或市局认为应列入重点综合评定的。
  重点综合评定程序是对双定定额测算系统的有益补充,是民主评税工作的组成部分,分局确定“重点综合评定”双定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分局当期调整双定户总量的10%;“重点综合评定”程序的有关资料应纳入税务分局档案管理范畴。
  5.在“TF2000-双定模块”中进行定额评定,应尽可能与测算系统中产生的定额保持一致。
  五、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1.由市局信息中心将双定定额测算系统编译后在分局安装,8月中旬完成。同时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2.税政处负责,征管处配合,江北、江南税务分局落实,在8月8日前制定出市区二环线以内各街道地段等级营业用房的月平均单位面积租金标准。
  3.征管处负责,税政处、信息中心、各分局配合,在8月15日前确定所有个体行业的行业毛利率。
  4.征管处负责将各地段的月平均单位面积租金标准和个体行业毛利率在双定定额测算系统中进行维护。
  5.分局应在8月20日前完成基础信息的调查工作,取得双定纳税户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等信息后,着手运用双定定额测算系统中的毛利率法开展定额测算。
  6.分局负责在8月30日前完成TF2000中的纯地税户定额调整工作,便于产生调整后的定额清册。今年的定额期限确定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7.个人房产租赁户的定额调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税政处负责。
  六、与TF2000双定模块的衔接及相关政策问题
  定额测算系统是TF2000的一个外挂程序,在该系统中测算出的营业额应当作为双定模块中的定额依据,但是定额的核定及定额清册的产生、税款的征收入库等必须纳入TF2000。因此,具体操作时还需要运用“三等九级”和系数调整办法进行相应计算,并且做好定额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定额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双定户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今年重点做好个体、私营工业业户的双定管理工作。
  2、加强双定户的发票管理,严格执行“定额加发票全额”的征税办法。各税务分局对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行业经营的,应按所属的个体行业分别核定定额,在缴销发票时,按不同的发票种类和税目,直接在双定模块的“超定额开票”菜单中开票征税。
  3、各税务分局应运用《定额测算系统》对双定户重测定额,着重对2004年度月定额不到新起征点的业户进行清理,重新核定营业额。凡达到起征点的,按实际核定指标录入;达不到月销售额起征点的,按不到起征点个体户认定录入TF2000,将月营业额录为“0”。
  4.把握好相关政策问题: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行业双定征收按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4%,所得税带征率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0.1%,文化事业费3%,综合税费率9.65%(镇9.55%,农村9.35%)执行。
  (2)增加“邮电通讯-个人速递”个体行业,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4%,所得税带征率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0.1%,综合税费率4.43%
  (3)增加“文化体育-幼儿园”个体行业,个人所得税2%,综合税费率2%。
  (4)增加“商业-农产品”个体行业,个人所得税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0.1%,综合税费率1.1%。
  (5)将原“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细分,其中交通运输业的税费征收率保持不变,增加“建筑安装”行业,其所得税带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1.8%,综合税费率为城区5.23%、建制镇5.17%、农村5.05%。
  (6)畜禽定点屠宰场收取的屠宰加工费收入,按“服务业-其他”个体行业核定征收。
  (7)下岗失业人员经办的雇工8人(含)以上但未达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3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饮食-酒店饭店、咖啡厅、茶楼、足浴、美容美发等),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免征业主“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雇工的个人所得税要求代扣代缴。
  (8)增加“土地使用税-工业”、“房产税-工业”个体行业,对利用自有房产经营的双定户,必须逐户在原有个体行业认定的基础上,增加认定“土地使用税-工业”和“房产税-工业”行业,按个体行业分别定额,按月征收。
  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为:一级土地(一环线以内的范围)2元/平方米、年;二级土地(一环线以外二环线以内的范围)1元/平方米、年;三级土地(建制镇范围内)0.25元/平方米、年。
  房产税定额标准为:城区房产(二环线以内的范围)6元/平方米、年;建制镇房产(建制镇范围内)3元/平方米、年。计算公式:年应交房产税=建筑面积*定额标准。
  (9)对个人房产租赁目前定额在5000元以下的双定户,在税收负担维持不变的前提下,加强出租房房产税管理。出租普通住宅按4%征收房产税,出租营业房、办公房等按12%征收房产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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