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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4]10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4
实施时间: 2004-9-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3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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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浙地税函[2004]36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明确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各税务分局备查。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也应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报各税务分局备案。
  三、各税务分局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核手续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分户建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的备查档案。各税务分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纳税资料。
  四、本通知自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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