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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9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
实施时间: 2000-9-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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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确保退休人员老有所养,是国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当前,大多数参保企业和个人能按时申报,足额缴纳,但是仍有小部分企业、个人养老金申缴意识淡薄,以种种理由拖欠养老金。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自身退休后的养老保障,也扰乱了养老金征集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养老金的收支平衡。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参保者申缴意识,确保养老金收支平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拖欠养老金的参保企业、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享受税款缓征、各类税费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缓售各类发票。
  三、在进行企业分类管理时,实行降级管理,A类降为B类,B类降为C类。
  四、经催收后仍不缴纳的,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查处。
  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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