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4]6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
实施时间: 2004-11-1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货物运输发票除外,下同)审核检查的分工。
  (一)在协查系统升级以前,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三)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四)除本条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分工,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和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信息的接收、分发。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信息,省局分别放置在FTP“_省国税/流转税处/金税工程”下“海关代征进口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三个子目录中,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按期登陆省局FTP服务器,接收、分发本地的数据。
  三、各级国税机关按照通知规定成立工作组,负责本地区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
  四、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取证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凡属第一、二类的,由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属第三类的,由稽查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五、审核检查结果的报送。
  (一)各级稽查部门根据管理部门移送的其他扣税凭证第三类发票和异地发票上月协查结果,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于每月6日前反馈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管理部门根据上月一、二、三类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于每月8日前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3、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县的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同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每月11日前将两统计表和书面分析报告(盖局章)上报市局,并通过FTP方式上传电子文档。
  4、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汇总本市的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同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每月13日前将两统计表和书面分析报告(盖局章)上报省局,并通过FTP方式上传电子文档(放置目录为LOCAL下“_省国税/流转税处/上传区/发票审核结果汇总”)。
  请各市工作组于10月31日前将成员名单、联系人、电话上报省局。
  省局工作组成员名单、有关处室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组 长:钱宝荣
  副组长:王小平乐国定张松青
  成 员:董玉恋沈华范国丰袁大中裘胜强
  有关处室联系人及电话:
  信息中心:夏勇0571-85270919
  稽查局:刘生才0571-85270879
  计财处:王占美0571-85270862
  征收管理处:陈丽卿0571-85270927
  流转税管理处:王民0571-85270870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 皖国税函[2004] 2004/8/1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手工中文四联万元版增值税专 沪国税稽[2003] 2003/6/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 浙国税流[2003] 2003/6/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 粤国税函[2009] 2009/7/2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黑国税发[2003] 2003/6/1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紧急 甘国税明电[200 2003/4/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若干问题的 云国税发[2002] 2002/6/1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9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普 绍市国税流[200 2009/9/2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渝国税发[2003] 2003/4/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 深国税函[2003] 200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