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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进[2004]52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1
实施时间: 2004-12-21
失效时间: 2008-2-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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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要求精神,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市本级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清算范围:凡在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及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采购可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都属于本次清算范围。
  二、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自查:
  (一)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和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申报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税依据是否准确。
  (三)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凭证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四)有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有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指客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业务。
  (五)采用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是否及时、准确办理了相关税收证明;进料加工业务在办理免税证明后是否扣减应退税额或参与“免、抵、退”税计算;是否及时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六)出口货物申报办理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或抵扣税款。
  (七)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手续;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而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将按月结算出的应退税款及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八)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是否符合规定。
  (九)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期限及时申报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超过申报期限的退税单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作了内销处理。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及时入账并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对尚未入账作销售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符合单证申报规定未超过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包括经批准延期申报和备案申报的出口单证),以及原入账作销售与实际出口有差异的,请及时在2004年底前入账做销售,或调整好差额。
  (二)对2004年出口货物尚未收齐单证部分(包括经批准延期申报和备案申报的出口单证)且已作预免抵申报的,应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2)。为减轻生产企业工作量,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的单证,可以不录入上报电子数据。
  (三)对2004年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未作销售或未列入清算的,将按内销补税,并且我局不再受理此部分的“免、抵、退”税申报。
  (四)各出口企业应按《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国税进[2004]422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及时回笼单证;在2005年3月31日止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将按规定补税或作不予退税处理。
  四、外贸企业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外贸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在2005年1月14日前尚未向我局作单证申报的(按规定符合单证申报规定未超过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包括经批准延期申报和备案申报的出口单证),按规定都需填具《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3)。
  (二)对外贸企业列入《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的出口货物应按《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国税进[2004]422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及时回笼申报出口退税单证;在2005年3月31日以前收齐退税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我局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三)单证不齐备案登记除按《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填报外,还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上报,即在“基础数据采集”下的“退税进货明细录入”、“退税申报明细录入”中录入有关信息(对无报关单号或无外汇核销单号的可填“0”,但外销发票、进货凭证号填列必须正确),经审核后通过“预申报”上报。
  五、清算报表上报要求:
  (一)外贸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4)、《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生产企业应认真填具《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5)、《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采购可享受退税国产设备的企业应认真填具《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有进口料件复出口的企业还应填具《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附件6),于2005年1月14日前上报我局,由我局复核确认后予以受理或备案,超过期限我局不再受理。
  (二)出口企业向我局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我局将按清算要求,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根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绍市国税进[2003]358号),生产企业应随同清算资料将全年“免抵退”税月报表等纸质凭证一并报我局。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工作量,我局对上报资料又作了进一步简化,重新明确随同清算资料上报的“免抵退”申报资料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述上报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并按规定由企业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我局于2005年1月11日至14日接受各出口企业的清算申报,今年清算资料上报要求装订成册,外(工)贸企业按清算表在前,附表在后的方法装订成册,生产企业按清算资料在前(清算资料同外贸企业),月份报表在后的方法装订成册,并统一用我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资料封面》装订,在封面上注明“2004年度出口退税年终清算资料”字样和分片联系人及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清算方法:各出口企业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要求以及国税部门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要求,自行进行审核自查清算,对审核自查能力不够的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企业应按我局清算报表上报时间和填报要求将清算表格等有关清算资料(生产企业还应包括2004年免抵退税月报表、明细表;上报表式一份,请企业自留底稿)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将对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复核确认。2004年度清算结束后我局将根据企业上报的清算数,结合单证回笼情况,在2005年4月底对单证不齐部分作出补税或不予退税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出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企业内部财务、报关、业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做好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列入清算备案的出口退税单证,仍应按《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国税进[2004]422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及时回笼申报退税单证,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六类”出口企业,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其他出口企业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必须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180天内,向我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三)外(工)贸企业在2005年1月14日前上报的清算备案,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齐备的情况下才予以备案,即在2005年1月14日之前,还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的,将不予清算备案,也就是说,该笔出口货物将不予办理退税。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行购进扣税法,对2004年的进口料件未申请出具免税证明的,原则上出口企业应在2005年1月10日办理“免抵退”申报前向我局申请出具免税证明,逾期将不再办理,并按规定对这部份出口货物不预办理退税。
  (五)出口企业的清算数据应做到准确无误,对清算报表(包括备案明细表)上报后,与实际上报单证不符的,原则上不予调整,请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抓紧做好调整。
  (六)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2004年度的出口单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并装订成册)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
  (七)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绍市国税法[2008]39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7
实施时间:200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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