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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流[2000]3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6
实施时间: 2000-7-26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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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之前收购的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应补提的进项税额,由纳税人计算统计并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补提。
  二、请各局于8月20日前将确认应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的库存数量、金额及进项税额汇总统计后上报市局。
  2000年7月2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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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 津国税流[2000] 2000/7/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 冀国税函[2000] 20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