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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3
实施时间: 2000-3-13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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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呆帐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核销条件,原则从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并不得擅自核销贷款呆帐、减免缓息和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对已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帐实行帐销案存、单独立帐的管理办法,继续保留追索权。
  二、北京市商业银行申请核销贷款呆帐应填制“北京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并附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北京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由市行统一管理调配。其贷款呆帐处理以各支行、营业部为单位,当年发生贷款呆帐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行签注意见,汇总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当年发生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的,由市行汇总,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北京市商业银行实行年度核销办法,即:北京市商业银行应于11月底前将申请核销的当年发生的贷款呆帐请示送达主管国家税务局,主管国家税务局接到贷款呆帐和扣除申请后,按照审批权限年度内做出批复(请示),如有特殊情况,批复(请示)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五、北京市商业银行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呆帐准备金应按本《通知》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使用,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和扣除已审批的贷款呆帐数额的,原则上应结转下年度继续核销和扣除,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核销和扣除的,须由市商业银行书面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签注意见后报市国家税务局转报总局审批。
  六、本《通知》下发后,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2000年3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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