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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进[2000]1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4
实施时间: 2000-2-24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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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认真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京国税[2000]01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的报送问题,由于总局对部分清算表进行了修改、补充,现重新明确如下:
  1.附表1—附表3应按国税函[2000]94号文后附表报送。
  2.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加报附表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表》。
  3.其余清算要求仍按京国税[1999]021号和京国税[2000]013号文件执行。
  2000年2月24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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