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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认真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7
实施时间: 2000-1-17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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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水平,特通知要求如下:
  一、清算工作是对全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总检验和总复审。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及其清算准备工作,尽快研究布置1999年度的清算工作。各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局在进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关于清算核查的十三项重点内容,认真开展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要重点复核做销及免抵退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提供单证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各局还要根据本局日常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企业及重点内容。
  三、各局要对实行B类管理的企业的备案单证进行一次清理,清算期内备案单证不齐备的要追回已退税款。同时结合清算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审定2000年实行B类管理企业名单,并按规定上报市局批准。
  四、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各局要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进行以清算核查:
  1.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京国税进[1997]174号的规定,将进料情况在税务机关备案,并且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企业要责令其在清算期内补报;
  2.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抵税额的确定是否严格按照京国税进[1998]623号规定的公式计算并予以调库。
  五、各局要依照规定权限抓紧处理1999年度出口退税存在的函调、电子信息、骗税未追回、总局检查未处理等各类问题。同时要抓紧清算期内出口退税的上报审批工作。对清算期内1999年出口货物应退未退税款,凡是符合单证不齐的备案规定的方可上表备案进行备案。上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其单证最迟可延迟到2000年6月底前提供。清算情况通知书要在7月底前送达企业。
  六、认真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总结。清算工作总结是全面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果的主要形式,各局要高度重视总结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中关于清算核查的十三项重点内容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数字、有分析、有具体实例、内容充实的书面总结报告。清算报表的填报数字要真实、准确、齐全,有逻辑关系的数字之间,表表之间要相吻合。清算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报表2000年4月20日前务必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涉外税收管理处。
  七、加强清算工作考评措施,促进出口退税年度清算工作水平的提高。市局今年将对1999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考评下列内容;(1)清算工作的组织开展及措施。(2)清算工作总结报告质量。(3)清算报表的填报质量情况。(4)报送时间。(5)各项出口退税工作的结合情况。
  八、对清算报表的说明。1999年度清算报表继续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21号)中所附报表,只对实行免抵退生产企业清算及汇总用表略做增改,以便于对应逻辑关系。
  附件:修改后的清算用表附表2、附表8-1、附表8-2。
  2000年1月17日
  (附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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