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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0]1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8
实施时间: 2000-2-28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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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请示》(穗国税发[1999]790号)悉。对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法定征税税率为17%,但某些征税机关在实际征收税款中却按13%税率征收,如何确定这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省局明确以下:
  一、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如按规定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而按13%税率征税的,一律按5%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农业产品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其产品范围划分不明确或有交叉的,凡按17%税率征税的按13%退税率办理退税;凡按农业产品13%税率征税的按5%退税率办理退税。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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