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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3]61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2003-12-22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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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做好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清算工作开展是否扎实,清算数据是否准确,是对我省全年出口退税业务的总检阅。同时,做好今年清算工作还将涉及到陈欠退(免)税额的确定,从而直接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因此,各地务必要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挂帅,组织好各方面力量,协调好有关分局、科、室,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2003年度的清算工作,以确保清算工作的保质按时完成。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确保在2004年4月15日前全面完成2003年结转应退(免)税额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审批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额,工作量大,时间紧,是这次清算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是要广泛宣传、动员出口企业及时收齐有关单证尽早申报,务必使每户企业了解在2004年3月31日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将不再受理申报(生产企业还要按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是要根据增值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规定》(财税字[1996]8号),凡出口企业在2003年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应在2004年1月31日前开具完毕,否则,由于不及时开具“专用缴款书”而造成在4月15日前电子信息比对不上审核无法通过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全省各级征税机关要按规定及时填开“专用缴款书”、信息中心要确保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以确保今年清算工作对相关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比对的要求。
  三、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清算表格作如下修订和补充说明:
  (一)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填写我省制定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清算快报表》(见附表一,由外(工)贸企业、其他企业填写)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快报表》(见附表二,由生产企业填写)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通知》中附件8、附件9的表格不需再填报。各主管退税机关根据附表一、二填报《通知》中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其中“应退(免)税额”栏目可据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栏目汇总填列,如“上年结转应退(免)税额”与去年清算结果有差异的,按重新核定后的数额填列,但要作出书面说明:“本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由主管退税机关直接根据2003年实际已办理的情况汇总填列;“结转至2004年未退(免)税额”可根据表内公式计算填列。
  (二)《通知》附件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第12栏“补征税款”
  填列方法:
  1、对返纳税款是属于2003年度退税指标的,不需在此栏反映和填列,相应6、7、8栏和9、10、11栏也不需反映和填列这笔返纳业务的税款。
  2、对返纳税款是属于以前年度退税指标的,其返纳税款应在此栏反映和填列,如果在“以前年度结转数”中含有这笔返纳业务的税款数的,税务机关在汇总填报时,应在第7栏中将这笔业务的返纳税款数剔除。
  附件3中有关各栏次的逻辑关系如下:第6栏=第9栏+第13栏;第7栏=第10栏+第14栏+第16栏;第8栏=第11栏+第15栏+第17栏+第18栏。
  (三)对《通知》附件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的填报,如果企业有退运货物、涉嫌骗税出口货物而补征税款的,如属于2003年度退税指标的,不需在表中填列,相应5、6、7栏和8、9、10栏也不需反映和填列这笔返纳业务的税款;如属于以前年度退税指标的,其返纳税款应在“备注”栏(18栏)填列,如果在“以前年度结转数”中含有这笔返纳业务的税款数的,税务机关在汇总填报时,应在第6栏中将这笔业务的返纳税款数剔除。同时,如果返纳税款用于办理了特定企业的退税的,则第8栏=9栏+10栏-18栏
  (四)《通知》附件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中的第6栏“委托加工料件金额”,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填写时应注意委托加工的数量和金额包括企业自身加工部分的数量和金额。
  (五)对《通知》第五点生产企业2003年度“免、抵、退”税的清算,凡已备案且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不计算应退税额,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其中,“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即为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在2004年1月15日止,将其2003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汇总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其“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仍有余额的,该余额暂不结转到2004年的出口货物正常申报退(免)税的“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中,而做为企业已备案的2003年出口货物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如果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仍未抵减完的,可作为“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2004年4月份的正常申报中进行抵减。但对生产企业在2004年1月15日止,将其2003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汇总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其“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仍有余额的,则可随即结转到2004年的出口货物正常申报退(免)税时进行抵减。
  (六)《通知》附件2-附件6的各栏数字均应按税务机关在4月15日前完成的审核、审批数填列。
  四、2003年度的清算工作是清算与审批同时完成,要完成的不仅是清算数据的统计、汇总,而且要全面完成2003年结转应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因此,各地务必要精心组织,集中力量,严格按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清算和审批工作的质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现象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或存在重大偷骗税问题的,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市主管局长、退税分局长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以后分配出口退税指标时,按省局已制定下发的分配和使用退税计划管理规定中的防范骗税原则扣减其退税指标。
  五、上报时间:《通知》附件1由各市退税机关在2004年1月18日前、附件2-附件6及清算报告在2004年4月18日前(表格以EXCEL格式)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提高报送效率,各市在报送纸质文件同时,以电子邮件在规定时间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邮箱。各地不得擅自更改《通知》中EXCEL表的格式。
  附件:1.出口货物应退税清算快报表(略)
     2.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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