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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严格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17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3
实施时间: 2002-6-3
失效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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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办法》第四条所指的我市范围内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的纳税地点和计缴增值税方式仍按我局深国税发[1996]684号通知执行。
  二、对于《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预售单位和以收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为结算方式的加油站的征税和开具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售单位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所取得的价款为预收帐款。所开具的发票可以是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既已开具,则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的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油站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按实际结算额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于《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指的有关加油站的核算和纳税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对于附表1,可按油品型号汇总填写,“单价”栏和“销售金额”栏可暂不填写。
  (二)加油站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附表2、3、4(一式三份),对于附表3,“月应纳税额”栏可不填写。
  四、对于《办法》第九条所指的有关加油站倒库油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倒库油业务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已通过加油机出库油因退货发生回库情形,二是因清库通过加油机出库并又回他库的情形。
  (二)加油站在发生倒库油业务的两天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现场审核申请,填写《加油站倒库油业务现场审核申请单》(附表5)。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派两名税务人员到指定的现场审核监督,在倒库现场双方在《加油站倒库油业务申请审核表》(附表6)上签署意见,各留存一份。
  (三)本通知下发后,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倒库油业务不予承认,按正常销售出库油处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针对以下几方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加强对加油站的征收管理:
  (一)对代储业务申请备案的存挡和跟踪管理;
  (二)对倒库油业务的实地审核监控;
  (三)对自用油和检测用油的管理;
  (四)每季度运用稽查卡对加油站的有关数据的核查和全面的纳税检查;
  (五)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的税务管理。
  (六)对税务机关有关税控专用电脑、初始化卡、稽查卡、读卡器的管理。
  六、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加油站方可更换税控加油机主板。新装主板后,由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未经税务机关同擅自更换税控加油机主板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初始化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于《办法》第十条有关信息传递和第十二条有关纳税评估问题,待总局有关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另文通知执行。
  八、对于目前仍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必须在6月底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7月起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九、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本通知后,除迅速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外,应召集有关纳税人,传达本通知具体内容,指导纳税人的具体执行。计征局将《办法》第八条有关申报资料的要求在各征收大厅作统一通告,有关申报要求自2002年7月(所属期)起实施。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6月0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国税发[2006]120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31
实施时间:2006-8-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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