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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电[2005]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6
实施时间: 2005-6-6
失效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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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切实稳妥开展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对《通知》所列举的四类异常企业要进行重点评估,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异常企业要做好评估计划。各地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请各市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2005年7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按月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较小的企业的纳税评估。省局将及时下载总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各地可从省局FTP服务器(具体路径:local/流转税处/增值税组/申报异常/企业名单下载)上下载。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基层国税机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次月23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路径:local/流转税处/增值税组/申报异常/评估结果上报),以便省局按时将评估结果汇总上报给总局,上报文件名请标明XX月XX市。
  三、对2005年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的企业和使用“四小票”抵扣进项税额占80%以上的企业,一律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四、以地市为单位根据本地实际征管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的正常峰值。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的相关指标可从省局“税务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中查询,具体操作方法是打开浏览器,输入省局“税务分析与决策支持”网址“http://86.16.16.80:7001/biweb/”,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用户由各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进入决策支持系统后打开本市局或县区局的“增值税税负率分析报表”可查询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税负率。要求各地按行业确定各行业平均税负率后,按照各市确定的两率正常峰值,筛选2005年6月征期异常企业户数,并将有关数据于6月27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具体路径:local/流转税处/增值税组/申报异常/统计表),统计表格式见附件。
  附件:增值税税负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统计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7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4
实施时间: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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