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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2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9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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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国税函[2005]190号第二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虚报的亏损额合并在当年或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纳税调整,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8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5号)中省局加具的意见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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