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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56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5-22
失效时间: 2010-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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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我局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现将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由于企业外购货物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种类较多,各地的样式不同,票面收费项目所列范围不同,现对运输发票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运费凭证种类。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货运定额发票和地税部门代开的通用发票。
  (二)票面要求。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必须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内容相符。
  (三)抵扣范围。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运输费用,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代理费、仓储费、保管费、包干费、邮寄费、印花税、集装箱使用费、线路使用费等其他杂费。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范围按照《转发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0]257号,详见《广州纳税指南》2000年第3期)的规定执行。
  (四)委托代办运输取得的发票抵扣税款问题为加强对代办运输部门运输票据的管理,我市地税部门专门制定了代办运输发票,发票格式比较详细地列明了代垫运费、代垫杂费和代办服务费。对委托代办运输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上述代办运输发票,可凭该发票上注明的代垫运费部分抵扣税款。但应在该份代办运输发票上注明所运货物的发票号码,同时在申报纳税时提供支付运费的付款凭证备查。
  (五)纳税人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票面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准予抵扣运输的范围按照《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446号)的规定执行,如符合运费抵扣条件的,其支付的境外运费可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计算扣税。
  二、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一)对购领、使用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纳税人需购领、使用收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审核其营业执照上注明收购农产品业务范围,或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不具有上述资格的纳税人不予购领、使用收购发票。
  (二)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按发票使用规定,从事收购业务的业户向非经营性单位、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或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向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三)收购发票填开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按发票使用规定,完整填写票面各项目内容,包括个人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对填写不齐全的收购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经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领、使用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税负长期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应纳入重点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三、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
  (一)申报资料应包括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就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本身而言,虽未指明要报送财务报表,但在征管资料中早已明确要求企业报送财务报表,因此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同时报送财务报表。
  (二)为加强对运输发票的抵扣审核,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必须报送运输发票复印件,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三)抵扣联保管问题。在实行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之前暂维持现状,即原来是由企业保管抵扣联的继续由企业保管,原由税务机关保管抵扣联的企业,继续由税务机关保管。今年年审对一般纳税人分类后,另行制定抵扣凭证保管办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核时间问题。根据各征收单位反映,由于日常工作较多,税务机关难以在15天时间内完成认定审批工作。考虑到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情况,决定对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间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时间问题。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一直没有增值税应税收入,可从预计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当月起,视同新办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六、粮食企业免税名单的确认问题
  (一)粮食企业免税政策根据199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广东省国税局规定对粮食收储企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政府指定(逐年下达)的收储任务;
  2、有相应的仓储设施(符合恒温、防虫、防霉标准)和保管人员;
  3、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银行帐号。
  (二)免税名单的审核确认程序我市粮食企业的收储任务,分别由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州市粮食局统一下达。我局每年将根据下达的收储企业名单和任务,下发各所属单位。但白云、芳村、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及增城、从化市国税局需自行与所在区、市粮食局联系,核实粮食收储企业名单。各征收单位应按穗国税发[1997]717号(见纳税指南99年第6期11页)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免税企业名单,并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略))一份上报我局流转税处备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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