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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政[2000]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7
实施时间: 2000-2-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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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涉及的税收政策以及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2、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3、持有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4、其他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
  (二)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软件产品,必须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品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手续。
  (三)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如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等销售价格偏低的,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四)对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中第二条第(二)点第2、3小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营业税
  (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办理抵免退税,个人应向其住所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办理抵免退税。
  (二)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或凭证)的复印件;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6)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含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凭证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对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需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凡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有欠交营业税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资助给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在计算资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非关联”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以外的单位。
  四、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关于闽委发[1999]10号的贯彻意见
  (一)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及科技专项费用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税款返还的企业,凭省财政厅审批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设立的奖学金、科研基金,以及专项奖励科研、教育工作者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在税前列支。
  (四)闽委发[1999]10号的“企业可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是特指生产性机器设备。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税[2009]8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9-4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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