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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3]14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4
实施时间: 2003-2-14
失效时间: 2008-4-2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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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通知》的通知(黑政办[2002]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行业限定范围,对国家限制的行业一律不准给予收费优惠政策。
  二、要认真执行哈地税发[2002]165号文件,按规定程序,严格把住审核关,做到公正执法,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哈地税函[2008]31号
发文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2
实施时间: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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