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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8
实施时间: 2003-7-28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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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全市各有关出口企业下发了《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进[2003]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所辖出口企业,为办理年检手续的尽快办理。
  附件: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通(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进[2003]19号)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有关规定。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结束。但由于今年春季受“非典”侵袭,对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困难,现就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03年6月30日延长至2003年8月31日。
  二、出口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手续,具体办理方法依《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凡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鉴手续影响新电子户管库的建立,进而影响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等一系列工作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2003年7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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