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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2]6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3
实施时间: 2002-6-3
失效时间: 2008-4-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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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几个文件加以明确,各分局在具体工作中要掌握好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不同的科研机制转制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
  二、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按哈地税发[1999]80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按规定实行年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哈地税函[2008]31号
发文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2
实施时间: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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