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2]5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30
实施时间: 2002-5-30
失效时间: 2008-4-22
法规类型: 银行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2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现将黑地税函[2002]4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当前金融业营业税收入连续下降的趋势,为保证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做到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结合哈地税发[2001]174号文件批准的2001年冲减数进行认真核实检查,保证冲减数据的真实、准确。对2002年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冲减或未按市局审批数额进行冲减的,各单位核查发现后,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检查工作。核查的时间为5月27日至6月30日,并于7月5日前将核查落实情况及相关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己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哈地税函[2008]31号
发文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2
实施时间:2008-4-2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己纳税应收未收利 黑地税函[2002] 200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