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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进[200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7
实施时间: 2003-3-17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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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国税进[2001]3号)及《关于2002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问题的通知》(津国税进[2002]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规范管理,现就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已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出口企业一律于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6月30日之间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手续。
  二、出口企业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需携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并提供如下资料: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4、海关自理报关手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提供)。
  出口企业持上述资料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科负责退(免)税登记证窗口办理年检手续。凡在年检之前发生变更的企业,出口企业应持变更后的上述有关资料以及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办理年检手续。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窗口将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3年检”章;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办理年检时,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不予加盖年检章,同时收回已核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四、凡未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或年检未通过以及年检时被收回《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不予受理该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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