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1]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9
实施时间: 2001-6-29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8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在2000年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办法,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银行以市分行为单位、地方金融企业以市行(社)为单位,于2001年7月31日前,将2001年计划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数额及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各有关银行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的同时,须附该银行所属独立纳税的各支行、营业部,在2001年计划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数额及1997年至2000年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数额。
  三、纳税人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文件,在2001年内冲减当期的应税营业额。纳税人向主管区县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文件。
  四、各有关银行报送的数字和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有关银行2002年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计划,也按上述要求,于2002年2月底以前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征收营业税问 新地税发[2006] 2006/10/2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云地税一字[200 2000/2/2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 京地税营[2003] 2003/3/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 甘地税发[2009] 2009/4/9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6]70 2006/6/15
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8/6/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霍林河煤炭地质勘探分公司营 内地税字[2001] 2001/7/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京银行改革创新发展的若 宁政发[2014]11 2014/4/26
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 2022/11/17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国税函[2004]11 2004/10/22